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2009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其它事项
对于未在法定时间内验照的个体工商户,由本局责令限期补验。逾期不办理验照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吊销。
瓯海工商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