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娄桥国良鞋底加工厂等2621户个体工商户,未在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截止日期前参加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其行为已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和银行帐户撤销手续,应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所持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及相关证件自动作废,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业执照和印章送交当地工商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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