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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工商分局易违法行为警示(2008年第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6-12 点击数:1191  

 

      

 

 

瓯海分局经检科                                OO八年六月十二日
 

 

瓯海工商分局发布第1号易违法行为警示 

当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民企都选择了订单生产这种起步容易,进入障碍小,而且获利稳、见效快的经营方式,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陷阱”和风险。近期,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就接连查获了4起接受订单生产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都是在稍有不慎和不自觉的情况下掉入侵权“陷阱”的。

案例一:219,自称是欧思朗上海亨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总代理的王某,打电话给瓯海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其贴牌生产一批“OSRAM”荧光灯镇流器。该公司多次向王某索要订单和授权委托书,但都被种种借口敷衍推托。32,王某通过银行帐户主动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该公司在还未取得有关资料、订单和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就开始安排生产。313,该局接到举报,在该公司内查获标“OSRAM”商标及“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字样的荧光灯镇流器成品4479只、半成品1065只。由于现场没有订单合同,而该公司又未对王某是否享有“OSRAM”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应尽义务,因此,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420,一位印度客商来到该局辖区徐某经营的眼镜厂,要求生产标注“CD”商标的眼镜。徐某起初有些担心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但经印度客商解释“CD”只是“Claire Delphina”的简写,不是商标名称后,就放松了警惕,开始生产。直到被该局查获,经过执法人员解释,徐某才知道“CD”商标是国际知名品牌,享有商标专用权。

针对此类订单生产“陷阱”,瓯海工商部门提请接受订单生产业务的生产经营者要多个心眼,,在具体实践中要做到“一查二看三要四学”,加强自我保护,使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查:要检查下订单的客户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就要当心对方可能是“皮包公司”,需要多加防范。

二看:要看对方是否具备一定的经营信用,具备合作的基础条件;同时,要到中国商标网或商标事务所查询贴牌商标是否已被注册于同类商品上,避免落入对方设置的“陷阱”。

三要:要让客户提供指定生产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合法使用权以及书式的订单(合同文本);订单生产的产品通过什么认证或获得资质荣誉的,还要让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企业负责人和商标管理业务人员平时要认真学习商标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水平,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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