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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依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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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⑴《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6号。 |
⑴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⑶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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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
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7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⑵《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国务院令第1号;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国务院令第378号。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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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 |
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 国务院令第88号;⑵《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 国务院令第59号;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国务院令第1号。 |
⑴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⑵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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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国务院令第311号;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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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⑵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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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 区)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 |
⑴《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6号;⑵《国际海运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35号;⑶《注册会计师法》[1993]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0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⑺《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⑻《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⑼《认证认可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0号;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 国发272号;⑾《旅行社管理条例》 [1996]国务院令第205号,[2001]国务务令第334号修改;⑿《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⑴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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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
⑴《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⑵《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1]国务院令第301号。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⑵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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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⑵《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国务院发布; ⑶《国务院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国务院令第318号。 |
⑴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⑵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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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19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
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⑵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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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 |
《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4] 国务院令第153号。 |
⑴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⑵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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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加工 |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 国办发65号。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经贸、工商、质检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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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2001]国发办44号。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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缫丝绢纺生产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1997] 国办发16号。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准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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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种子、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4号。 |
⑴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注: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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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66号,[2001]国务院令第327号修改。 |
⑴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⑵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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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农膜经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国发第68号。 |
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指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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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16号。 |
⑴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⑵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⑶经营杀鼠剂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注明“杀鼠剂”内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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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国务院令第278号;⑶《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1996]林产字第48号;⑷国家林业局、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02]林行发第126号。 |
⑴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⑵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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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38号。 |
商业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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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盐企业、食盐批发 |
⑴《盐业管理条例》[1990]国务院令第51号;⑵《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266号;⑶《食盐专营办法》[1996]国务院第197号令。 |
⑴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⑶食盐生产由国家发改委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⑷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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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 |
⑴《矿产资源法》[1986]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改;⑵《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国务院令第240号;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国务院令第241号;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2001] 国办发85号;⑸《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1988]国发175号,⑹《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485号; |
⑴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⑵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⑶从事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⑷黄金矿山的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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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
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⑵《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⑷《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国务院发布。 |
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⑵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⑶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⑷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⑸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⑹设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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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⑵《煤炭经营管理办法》[199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⑶《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1998]104号。 |
⑴开办煤矿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签署意见,核发采矿许可证;⑵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⑶煤炭出口经营许可由国家发改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⑷煤炭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资格审查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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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业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⑵《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1997]国务院令第223号。 |
⑴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⑵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⑷省内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⑸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企业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⑹经营海关监管区内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审批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⑺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⑻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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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餐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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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供水单位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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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国务院令第208号。 |
⑴血液制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⑵血液制品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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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9号; |
⑴医疗机构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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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09号。 |
⑴非医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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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放射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国务院令第44号。 |
生产经营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放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环保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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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9号。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第412号;⑶《消毒管理办法》[2001]卫生部令第27号。 |
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中口腔、肛门、腋下体温计,液晶体温计、电子血压计,电子穴位按摩器,三角巾,四头带,护身用带,医用绷带,脱脂棉,医用纱布,棉球,棉签,棉纱垫,医用橡皮膏,医用创可贴,负压罐,穴位保健器具,避孕套(帽),小型家用制氧器的项目发放备案审批表);⑵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⑶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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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⑴《药品管理法》1989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⑵《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国发103号;⑶《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98]国务院令第24号;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 国务院令第25号;⑸《麻黄素管理办法》 [199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国务院令第23号;⑺《生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办法》[1989]商业部、卫生部。 |
⑴药品生产、批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零售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⑵麻醉药品生产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⑶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麻黄素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购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⑷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⑸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⑹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⑺生化药品的生产、批发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生化药品的零售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药品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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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收购 |
⑴《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国发13号;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1991] 国发60号。 |
⑴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⑵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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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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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汽、煤、柴油) |
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1999] 国办发38号;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 国办发72号;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344号。 |
⑴炼油由国务院批准;⑵批发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报国家商务部门审批、发证;⑶零售、仓储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发证;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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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 |
⑴《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90号;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344号;⑶《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
⑴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家发改委批准;⑵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⑶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⑷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由省经贸委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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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函[1989]62号。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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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⑵《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597号。 |
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审批;⑵民用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由地区、市公安局审批;⑶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企业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⑷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商定,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⑸销售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和公安机关商定,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备注:暂定,待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出台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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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企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城[1993]839号。 |
城市燃气企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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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⑵《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3年8月3日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
⑴民用机场设立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⑵国际机场设立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⑷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输由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⑸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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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生产、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⑴民用航空器及其设备、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维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维修许可证;⑵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由民航总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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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 |
⑴《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6号;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1999] 国办发94号;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建设部、公安部令第 63 号。 |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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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械维修点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04]农业部令第18号修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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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 |
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 国发16号;⑵《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
⑴小轿车经营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一年过渡期);⑵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由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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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2001]国务院令335号。 |
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由国务院交通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⑵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⑶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交通部核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⑷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海运辅助经营资格登记证;⑸国际班轮运输由交通部核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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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国务院发布,[1997]年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改。 |
⑴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⑵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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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业务 |
⑴《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⑵《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号;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通知》[1992]国办发2号。 |
⑴从事港口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⑵外轮供应除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供应站(公司)外,其他任何非指定供应单位(包括口岸的各种劳务性公司)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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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412号;⑵《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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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 |
⑴《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国务院令第196号。 |
⑴省内供电营业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⑵跨省供电营业区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⑶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由电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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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
《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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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 [2000]国办发第19号;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境外合资、合作报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⑵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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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25号。 |
⑴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⑵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⑶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⑷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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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 |
⑴《电信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91号;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 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发布。 |
⑴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核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⑵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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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通信业 |
⑴《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⑵《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国务院令第65号;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54号;⑸《集邮市场管理管理办法》[2000]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
⑴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由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局审批;⑵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⑶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由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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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412号;⑵《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国务院令第129号;⑶《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 |
⑴生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定点;⑵安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⑶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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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国务院令第292号; ⑶《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社字第166号;⑷《互联网文化暂行规定》[2003]文化部发布。 |
⑴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⑵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⑶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核发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同时还要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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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 |
⑴《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⑵《猎枪弹具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5日林业部、公安部发布; 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412号; 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驽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文件;⑸《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
⑴生产猎枪弹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⑵制造民用枪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核发枪支制造许可证;⑶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枪支配售许可证;⑷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驽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驽射击项目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⑸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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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⑵《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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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典当行管理办法》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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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 |
《拍卖法》1996年7月5日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4年修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核发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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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公安部发布 |
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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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
⑴电影制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⑵电影发行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⑶电影放映由所在地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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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国务院令第228号。 |
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⑵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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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场所 |
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61号;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国务院发布。 |
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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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29号。 |
⑴营业性文艺表演单位设立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⑵演出经纪机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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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国务院令第341号。 |
⑴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复制)许可证;⑵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⑶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指定;⑷音像制品连锁(全国)经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⑸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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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国务院令第315号。 |
⑴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⑵名片印刷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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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第8号 |
⑴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⑵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不批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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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出版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3号;⑶《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国务院发布;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1999]新出发1278号。 |
⑴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许可证;⑵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⑶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许可;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⑸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⑹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⑺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⑻出版物进口经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⑼地图出版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⑽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⑾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⑿设立外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由新闻出版署审批;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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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国务院令第205号,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⑴国际旅行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部门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⑵国内旅行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⑶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⑷经营边境游和赴港澳台游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备注:取消旅行社门市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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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中介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令第6号;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1]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2000]国务院发布。 |
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⑵因私出入境中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⑶境外就业中介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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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号。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由商务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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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
营利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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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劳动部令第10号;⑶《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 |
⑴职业介绍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⑵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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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发布;⑶《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⑷《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财评字380号;⑸《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2002] 国经贸贸易825号。 |
⑴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⑵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证监会审批;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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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
⑴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⑵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 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过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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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⑴《认证认可条例》[2003] 国务院令第390号;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 |
⑴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⑵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⑶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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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 |
⑴《海关法》[1987]通过,[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外币免税商店(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国办发第21号。 |
由海关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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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 |
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国务院令第408号。 |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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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业 |
⑴《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⑵《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发布。 |
拆船厂的设置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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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
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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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5号。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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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⑵《商业银行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0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正通过;⑶《外汇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11号。 |
⑴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⑵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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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 |
⑴《证券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⑵《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国务院批准[2001]修改。 |
⑴证券公司及其分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⑵证券咨询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实行业务许可;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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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67号;⑶《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
⑴期货经纪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⑵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⑶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批准;⑷期货咨询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实行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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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
⑴《保险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并于2002年修改;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⑶《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中国保监会令第3号; 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1]中国保监会令第4号;⑸《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2001]中国保监会令第5号;⑹《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
⑴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发保险业务许可证; ⑵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许可证,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⑶保险营销服务部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批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证监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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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 |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国务院令第412号;⑵《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登记的意见》工商企[1999]第109号;⑶《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解放军总装备部[2002]工商企字第252号;⑷《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号。⑸《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1997]公安部公发第9号。 |
⑴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⑵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⑶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省级以上政法委员会批准;⑷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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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营贸易经营 |
⑴《对外贸易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⑵《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⑶《军品贸易管理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66号;⑷《金银管理条例》[1983]国务院发布。 |
⑴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棉花、玉米)由商务部审批;⑵出口军品贸易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批;⑶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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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废旧金属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委托当地供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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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⑵《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1983]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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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1995]国务院办公厅颁布。 |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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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产品生产销售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国务院颁布。 |
公安部对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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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立 |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国务院颁布。 |
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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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徽的制作 |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中华人民共和男主席令第28号;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⑴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⑵国徽由国家批准的企业统一制作。 |